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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行占有他人
  201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501

案    例
    某市中级入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
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明安华虽与
被害入李冬林系家庭共同成员,但在案发现场的粮油门市部,明安华
仅是参与经营,不是财产所有入。明安华以暴力强行占有他人合法
财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入明安华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
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五)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入明安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明安华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明安华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是因家庭琐事打伤李冬林.,
拿走的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家庭财产,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外逃
期间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了犯罪事实,应定为自首。
    该省高级入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入明安华虽与其父母共同
生活多年并参与了家庭经营活动,但其本人仅为家庭成员中的经营
者。明安华深夜入室,采取暴力手段抢劫父母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
抢劫罪,且数额巨大,抢劫中致入重伤,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的
特殊情况,依法可对上诉入明安华从轻处罚。明安华在外逃期间,竹
溪县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其到公安机关的目的并非去自动
笈案,虽在被讯问中供认了犯罪事实,但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其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项之规定,,于2000年11 月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 成年子女抢劫父母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明安华虽与被害入李冬林是父子关系,
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案发现场的粮油门市部,明安华仅是参
与经营,不是财产所有人。明安华以暴力强行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其
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量刑上
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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