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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
  201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496

劣,后果严重,同时考虑当前治安状况形势严峻,严重犯罪尤其是抢
劫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对抢劫犯罪特别是情节恶劣的抢劫犯
罪从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故一审判决对金义祥适用死刑正是体现
了这一从严精神。
    (三)对被告人金义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亩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
行。”这一死缓制度的设立,是对死刑在实际执行上的限制性规定,
从而使一部分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有一个改过
自新的机会,同时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具体体
现。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没有
具体规定,仅 1以“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这一模糊提法进行
界定,弹性很大,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死缓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不
同认识,造成适用上的不统一。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上的差异和检
素机关的抗诉正是-由于对被告入金义祥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
死刑的情形有不同的认识造成的。
    从司法实践看,所谓“不是必须立的执行”死刑的,在大部分情
下是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社会危害性有
琶度上的差别。从本案看,之所以对被告人金义祥适用死刑,主要是
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危害特别严重确定的,即其犯罪
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而这种后果的严重程度,成为
章案衡量对被告入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情形的主要因素。
被害人伤害后果严重程度的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被
害人损伤时的伤情及愈后的状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只有这样才
客观地认定被告人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对其正确量刑。
    从本案看,建湖县公安局1999年11月 17 日对被害人慎励丽的
法医鉴定书分析说明:慎励丽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
重伤;头南部、左上肢多处皮肤及软组织裂伤、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
支,损伤程度为重伤;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目前有六条线状疤痕,不属
重伤。结论为:慎励丽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审据此认定了慎励丽
损伤程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00年5 月 8 日法医鉴定书对被
害人慎励丽的头面部损伤所致疤痕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慎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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