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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692

 

料制品厂厂长王晓春,并对王晓春隐瞒了镁厂已有部分建筑抵押给
信用社的事实。吴晓丽从转让镁厂中收到王晓春分期给付的300万
元现金,但未用于偿还贷款。1998 年10月 17 日,吴晓丽以盖州市
镁厂名义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盖州市亚特塑料制品厂,要求
认定其与王晓春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后该案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吴晓丽与两家银行所签
订的抵押合同因未到有关部门登记而无效,吴晓丽与王晓舂之间所
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至此造成银行不能通过抵押的财产收回
贷款。’吴晓丽所欠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在二审期间已由其弟全部
代为还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晓丽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
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
效的,银行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
回的后果;且吴晓丽在转让抵押物后,确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
押物收回,因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才致使本案发生,敌对吴晓丽不构成
贷款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原审认定被告入吴晓丽犯贷款诈
骗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0年11 月 17 日判决撤销辽宁省营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上诉入吴晓丽犯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
数罪并罚部分。
    二、主要问题
    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
关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
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而贷款欺诈通常属于贷款纠纷,是指因贷款入
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看,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有
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例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
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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