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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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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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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6868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共犯论处”0 因此,被告人马丹辉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
审法院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归案后
的表现;依法减轻处罚,于法有据。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危害程度,即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才以
犯罪论处,并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刑事责任的
·轻重,将量刑划分为四个档次。这种法定刑的设置,符合此种犯罪的
贪利性质,也揭示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刑罚轻重的关系。
··销售金额”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的重要标准;根
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
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0“所得”的收入通常是指行为人在出售
伪劣产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得到的收入。“应得”的收入是指行为人
由于某种原因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事先的约定,买方
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属于可期待收益。但如果行为入尚未
实施销售行为,其“销售金额”的认定,则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解
释》考虑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于已销售出去的实际情
况,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
遂)定罪处罚”0 从而对尚未销售行为的认定不仅从行为的犯罪形态
的质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从销售金额的量上进行了规范,为司法
实践中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par 对于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具体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
认识。为了依法、正确、统一认定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2000年修订
的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
《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
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 年4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
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从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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