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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681

案,- 例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
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
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土”因此,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在借道通行时未避让在本道内
行驶 车辆,致使在本道内行维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
    再次,船舶所有人属于对船舱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己
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船舶
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排筏、设施的 -
安全负责,并且必须做到:一、加强对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技术管
理,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二、配备的船员、排工
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或者合
格证件的人员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报务员、话务员、驾
长、渡头和排头工;三、加强对船员、排工和其他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
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四、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
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五、接受主管机关的
监督和管理]·。无论船舶的所有入是否亲自、直接经营交通运输业,
都应当对船舶的营运安全负责。船舶的所有入不履行或者不正履
行自己的职责,指使或者强令船舶的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
事故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0
    本案中,被告人粱应金作为"·榕建”号客船所有人的法定代表
人,对“榕建”号客船的营运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在“榕建”号船舶未
达到适航状态之前,不应将“榕建”号船舶投入运营,但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聘用不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周守金,安排无合格职务证书的粱如兵、石萍和周良全任船员,并且
未按规定配足船员,在擅自改造船舶,决定升高驾驶舱后,未经检验
即投入营运。也就是说,被告人粱应金将不具备适航条件的“榕建”、
号投入运营,实质上是指使周守金等人违章驾驶。在“榕建”号投入
营运后,被告人粱应金对船舶长期超载运输不予管理,听任周守金等
长期违章驾驶,最终导致“榕建”号因违章驾驶而倾覆,造成130人
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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