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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669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原因是船员冒雾航行,严重超载,操作不当,而不是粱应金的行为所
致,故指控被告人粱应金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粱应金的行为不,
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守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
出:被告人虑守金在驾驶航行中突遇大雾是无法预测的,其操作不当
有一定的责任,但翻船是被告人粱如兵错开“鸳鸯”车造成的;被告
入周守金驾驶“榕建”号是适当的;被告入周守金有投案自首情节 ·
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入粱如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
出:造成翻船是被告人周守金冒雾航行、操作不当所致;有超载乘客
的因素,并非被告入梁如兵一人的行为;被告入粱如兵有自首情节并
积极施救,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可对粱如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入提
出:在此次翻船事件中被告人石萍只对严重超载部分负刑事责任,被
告人石萍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
缓刑。
    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应金以榕山建筑公司名义经批准建造短途客船“榕
建”号。该船于1996年 7月经合江县港航监督所船舶所有权登记,
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为船舶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为粱应金。1997年
;I 月 1 1 日,经船舶检验,核定该船乘客散席 101人,每年5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洪水期准载70人;除大客舱允许载客外,其余部位严禁载
客;应配备船员 6入。粱应金聘请只有四等土副资格的周守金驾驶,
安排其子梁如兵、儿媳石萍及周良全任船员。“榕建”号在1996年7
月- 16 日试航时,就因未办航运证和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被港监部门
责令停止试航,但梁庳金不听制止,仍坚持试航,,事后受到港监部门
通报处理。在“榕建”号营运期间,梁应金为多载客,决定将驾驶室
升高80厘米,顶棚甲板上重新焊接栏杆。该雒改装后没有向船舶检
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梁应金长期不重视营运安全,对该船超载间
题过问很少,使该船长期超载运输,埋下了事故隐患。
    2000年6月22 日晨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守金、粱如兵驾驶
··榕建”号客船从合江县榕山镇境内的长江河段徐家沱码头出发,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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