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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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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入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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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5379 |
新刑法条文释义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
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①本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蒙骗他人,- 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
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实施;②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
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
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
致入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 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
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0 这里所指“’造成致入死亡后
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2. 本罪与故意杀入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部与本罪不同。本
罪上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
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走
他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敌意杀人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犯其他罪貌
定罪处罚
·依本条第 3款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
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干、
1.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
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别依照本法第232条、第 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入罪或者故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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