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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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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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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5334 |
新刑法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条文释义】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
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pl
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并不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负责人,是拮
《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
责人。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入以外的策划一组织、指挥
集会、游行、示威的入;不服从负责入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
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
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
年10月 3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 6 月国务慌又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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