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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罪
  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36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
约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
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环境恶化、社
会秩序的扰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
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
唇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
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
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
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
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因
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 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
‘地下社会”,主要措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
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
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
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
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有人主张,我国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解放初
期我们就摧毁了黑社会犯罪组织,现在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黑
社会犯罪组织,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必要。我们认为,产生这种
看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认定标准过高,他们
往往以西方的黑手党、南美的麦德林贩毒集团和我国解放前杜月
笙、黄金荣的青红帮组织为蓝本,像这样有雄厚实力、严密组织、
祸国殃民的庞大犯罪集团才称得上黑社会组织,而我国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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