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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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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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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94 |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341·
翰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
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聚众斗殴罪。
【条文释义】
聚众斗酸罪,是指组织、
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策划、
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 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措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一指挥作用的犯
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
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请公共秩序,
不应简单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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