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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5319
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罪 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
···三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
 ~'. 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
1:"i j: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
[j[ 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辜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
三 ~二,. 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
;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
·;意、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 也
土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
 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
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
,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
   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
;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
请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
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
文:E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
 为本款所称印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

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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