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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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提供军事秘密罪。所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
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 窃取、刺
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幸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他们为自身职责的性质决定,
不论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也不论其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的是
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是文件、材料、实物,还是有关军事
秘密的情报、资料,均构成本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
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且为军校的文职干部,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凌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保密制度。军事保密制度是确保国
家军事秘密安全,维护军事利益的重要保证。1988年 9 月国家公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6年3 月 20 日中央军委
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军事秘密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和军队的军事保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
隈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安
全与利益的事项。
本案中卜被告人凌某明知李某是境外特务组织成员,而为其窃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已构成对国家军事保密制度的妨害。
3.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新刑法案例评析
一般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明知李某是境外特务组织成员,而故意桴
军事秘密资料提供给李某,其主观敌意可堪确认。
4.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
事秘密的行为。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
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
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
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
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入
员的行为。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
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
构成本罪。收买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
里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与活动中,违
反1988年9 月 5 日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公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1条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 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
秘密事项。根据规定,行为入只要具有上列四种行为中的一种,即
构成本罪。而不必同时具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四种行
为。
本案中,被告入凌某为李某窃取或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
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
事秘密罪与资敌罪、间谍罪的界限。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
面、犯罪的内容和范围、服务的对象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犯间谍
罪、资敌罪的行为入,为敌人服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敌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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