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二次进入长安公司特种机器厂生产计划处220仓库,盗走铜棒四根(重50余公斤)、铝合金梯两架,同年6月,被告人黎、陈在田某的带领下进入长安公司特种机器厂生产处年把木箱仓库,盗走铝件150余公斤。随后,几被告将赃物运至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处销售,并告知王某该物来路不正,要其尽快脱手。智豪辩护团认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并无主管犯罪意图,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得到法庭采纳,王某成功获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