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亲办部分案例 | 经济犯罪罪名及构成 | 经济犯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经济犯罪相关新闻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 黄某伙同黄二等人诈骗30万余元 经智豪辩护获轻刑 >> 详细
黄某伙同黄二等人诈骗30万余元 经智豪辩护获轻刑
  2014-5-27 来源:本站 点击:5380
 主文:

 

案情简介:

201211月,被告人黄某、黄二、罗某共谋通过虚构“中国好声音”中奖的方式实施诈骗。后黄二、罗某、黄某购买用于诈骗的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发送“中国好声音”场外观众中奖信息。被害人与黄二等人取得联系后,黄二、罗某、黄某等人以需要缴纳手续费、税费等名目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大款。被告人黄二安排黄三、罗某安排廖某持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取钱,黄三、廖某明知卡内现金系黄二、罗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仍代为到银行支取现金。201211月至20131月期间,被告人黄二、罗某、黄某共骗取304056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在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方案:

被告人黄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父母体弱多病,案发后,家属十分着急,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务求为黄某寻求最好的帮助,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黄某,到办案机关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了意见,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也将案件大致情况和智豪团队做出了讨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得出以下辩护方案:

首先,辩护人及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好。但是在犯罪金额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涉案金额是指控的30余万元,结合被告的多次稳定供述和其他被告当庭的问答,被告黄某是在20131月中旬开始介入的,作案时间只有10余天,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诈骗金额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指控被告201211月至20131月期间诈骗金额304056元的证据不充分,应当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从20131月中旬开始所参与的犯罪金额。

其次,被告黄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刑法》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黄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最后,被告黄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犯意系其他同案犯提出的,黄某是受邀约参与犯罪,作案地点、线索及方式,具体赃款保管、分配也是其他同案犯在安排,黄某在本案中只是起了辅助或次要作用,地位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黄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家属愿意四处借钱替被告人退还所得赃款,同时也愿意缴纳一定的罚金。被告的犯罪行为不但给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更给家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被告黄某家庭非常需要被告的支撑,恳请法庭考虑这一特殊情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从轻判处!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涉案金额19万余元 辩护获缓刑
【下一篇】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豪毫厘必争,十年有期改三年
相关内容
嫌疑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涉嫌受贿被网上追逃,慕名委托智豪律师代为辩护
黄某伙同黄二等人诈骗30万余元 经智豪辩护获轻刑
李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重庆付某某诈骗罪最终不起诉
倪某涉嫌职务侵占改性为挪用资金罪被判缓刑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