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1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环保局领导收受贿赂,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 详细
环保局领导收受贿赂,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343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大专文化,案发前任职某县环保局局长助理。2014320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任职县环保局期间,在环保局对外发包污染综合防治工程中,利用其对工程监管的职权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王某10000元,收受姚某人民币10000元,收受郭某5000元,收受白某25000元,收受张某1000元,共计5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51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智豪所于2014519接受委托后指派专业律师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当天当事人家属即告知本案定于529开庭审理,意味着智豪律师只有10天时间——十天内不仅要远赴省外法院阅卷,还要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结合案件情况调取证据。智豪律师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争取时间”。

智豪律师于519当天即前往一审法院所在地,20日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复制全案证据材料,21日返回重庆加班加点消化案卷,22日提交全所律师讨论,提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为律师辩护争取时间。

法院收到智豪律师提交的申请并审查后,决定延期审理,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另行组织开庭审理。

2014821,合议庭召集由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重点对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出庭问题以及部分证据问题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智豪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本案关键证人任某、冯某、黄某出庭作证;提出侦查人员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侦查人员与本案行贿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对其参与讯问、询问获得的供述和证言依法不应当采信。

2014827,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智豪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一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证据间的矛盾、不合理、不合逻辑。同时,智豪律师依法向合议庭提交了六组证据,证明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发表了近一万字的辩护意见,重点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使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属实,定性错误。请求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受贿金额中,其中1000元属于拜年礼金,不宜认定为受贿;另外25000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据此,被告人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6000元,并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拿到判决时,被告人及其家属终于放下压在心头一年多的重担,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智豪律师巧辩重大立功,教授行贿30万余元免予刑事处罚
【下一篇】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邱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轻判4年
张某非法传销案(涉及十余个区县及800余会员)不属情节严重之辩
环保局领导收受贿赂,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09重庆“最富黑老大”告黑社会性质组织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功辩护
重庆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故意杀人、受贿、包庇毒品犯罪等)熬某120公斤贩卖海洛因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