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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朱某犯聚众斗殴罪 经智豪团队出色辩护 成功缓刑
  2015-1-25 来源:本站 点击:6070
 案情简介:

    四川朱某,男,199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10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5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朱某持砍刀砍伤吴某左肩部、右耳部及左、右手手指,其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321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案发时,朱某还是一个在校学生,朱某家人得知此事后十分着急,恐学业中断,对朱某的未来造十分严重的影响。经多方打听,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着广泛影响,经再三比较和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为朱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军、刘珺律师承办。接受案件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朱某,认真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辩护律师按照智豪所里的每件刑事案件均由全体律师讨论制定方案制度把案件提交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讨论。经过刑事案件团队认真分析研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2、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对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对被害人进行了案外赔偿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外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和伤害后果的形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从轻量刑。

辩护结果:
    审判阶段,通过充分准备,辩护律师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影响朱某量刑的情节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辛苦和努力,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朱某做出来缓刑的判决。


    朱某家属出于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智豪刑事团队为朱某辩护,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获缓刑,对这个结果被告人及家属都很满意。在本案中,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智豪律师事务所团队化办案的成果再一次得到很好的体现。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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