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吴某,男,1965年出生于四川省某县,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吴某从2010年9月起经营一家电子游戏厅,于2011年9月,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由赵某某提供赌博机及技术保障,吴某负责经营,双方约定按三七分成。随后,赵某某陆续向吴某的游戏厅提供赌博机,吴某雇请甲、乙、丙带领员工,负责为赌博机上分、下分、售卖和兑换游戏币。2012年8月18日,某区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出警赶往现场,将吴某、甲、乙、丙等24人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赌资21687元,疑似赌博机48台及经营账簿等物品。经查,被告人吴某伙同赵某某在2011年9月至案发期间,非法获利400万元以上,其中吴某非法获利在280万元以上。
经审查机构审查认定,查获的48台疑似赌博机中有36台具有赌博功能。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招募甲、乙、丙等人为其经营,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一审宣判后,对于三年六个月的实刑结果,被告人和家属都表示不能接受。因在一审的时候见到为同案人辩护的智豪律师的风采,遂决定聘请智豪律师代理其案件二审。主办律师在接受案件后,迅速、严格地按照智豪所的办案流程展开工作,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换意见并将案件的进展及时提交到团队例会上讨论。
(二)团队讨论
详细的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当事人之后,主办律师拟出案情概要,提交到每周的团队讨论例会上:由主办律师先介绍基本案情,再由其他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看法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大家一致认为关于一审认定的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利的金额有误,全所律师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确定一个最佳的方向和思路,主办律师认真地记下了每一个建议,并据此整理一套完整的辩护方案在二审庭上发表,让二审法官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为本案带来突破进展。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根据团队讨论结果,在二审阶段提出了: 1.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2.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认定吴某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据不能成立。 3.一审将游戏厅收入流水账记录的总收入减去一半作为吴某等人的非法收入,其本身不客观、不准确、不公正,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4.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同案犯赵某某的作用地位及应承担的罪责,从而导致吴某分摊了赵某某应承担的罪责。二审法院经过审查研究,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至此,被告人和主办律师都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主办律师在原有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提出:1.吴某在羁押期间,遵守规定,表现良好,连续多次被看守所评为精神文明个人,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一直有退赃的愿望,但由于原审代理人为及时涵接相关手续,而错失了一个从轻情节的机会;3.被告人的情况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对其判处缓刑也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辩护结果:
三十余次的会见,从二审到重审的努力——终于,希望的曙光带来了自由,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主要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重获自由的吴某为智豪律师送来大牌匾以表达其感激之情,称智豪律师“胆技超群,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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