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虽同属故意范畴,两者在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都是明知的,而且都不反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 在认识因素上,两者在明知程度上有差别
直接故意既可以明知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明知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是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
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
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或
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上的不同是两种敌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
由于直接故意在主观上是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其
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要比间接故意严重;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的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比直接故意也相对轻些。
4.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
同
对直接敌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
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
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
要件的犯罪皇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对间接故意来说,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根据主客观
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卜 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 (包括末
遂),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例如,在开枪打猎而放任杀
伤附近的小孩情况下,未射中小孩不构成间接故意的杀人或伤害。
总之,无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明知程度如何,只要是积极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都是直接故意;如果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又放任其发生的,就是间接故
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并非积极希望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他明知只要实施一定
的行为,必然要引起这种结果时,仍然坚持实施这种行为,因而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的,则仍是直接故意。放任态度只有在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处于不能肯定状态的情
况下才能存在。一旦明知某行为必定要造成某种结果,还要执意实施该行为,这种行
为本身就已显然表明行为人是在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再有“放任”态
度。例如,王某为了报复,将一爆炸装置安放在张某床下。晚上趁张某与其小儿子睡
觉之际,拉响爆炸装置,将张某与其儿子当场炸死。王某虽只希望张某死亡,但却明
知炸药爆炸后,不但张某肯定被炸死,与张某同在一张床上睡觉的小儿子当然也必死
无疑。王某对此有明确认识,仍然拉响爆炸装置,积极促使这种必然结果变成现实,其
行为本身已表明他是在追求发生这种结果,而不是放任其发生或不发生。因此王某对
张某及其儿子死亡均应负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在理论上将敌意分为直接敌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但是法
院审理案件,在判决书上并不需要分别定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是统称为
故意犯罪就可以了。例如,不论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敌意杀人,都定敌意杀人
罪。因为直接敌意和间接敌意的概念,在本法条文上是没有的,区分间接故意和直接
故意的目的,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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