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上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刑法理论还从
其他角度对过失进行分类,了解这些分类,有利于深化对过失的认识。
1. 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根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是否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
关。普通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日常生活或一般社会交往中,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造成
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普通过失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违反的是一般的社会生活准则,
友生在日常生活或一般社会交往中。过失致人死亡、失火等均为普通过失。
业务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中,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
-、理态度。业务过失的主体是从事业务的人员;其违反的是业务上的特别注意义务,注
耷义务的具体内容由业务性质与范围,决定;业务过失发生在业务活动中,这里的 “业
务”是指具有危险性的、在性质上是反复实施的技术性或技能性活动。交通肇事罪、重
大责任事故罪等属于业务过失犯罪。
由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发案率高、危害性大、行为人违反义务的程度重,故在外国
刑法中,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均重于普通过失犯罪。但我国刑法则相反,这在立法
当时或许具有一定理由,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规定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重于普通过
失的法定刑才是合适的。
2. 重过失与轻过失
根据过失的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重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
程度严重的过失,即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违反了这
种起码的注意义务。例如,在油库抽烟却没有预见到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应属于重过失。业务过失实际上都应属于重过失。
轻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轻微的过失,即较难预见或避免的结果,行为人
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或避免。轻过失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重过失,故前者的刑
事责任轻于后者。当然,在量刑时还要考虑其他事实与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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