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 1 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可以简单地说,故意犯罪就是在
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犯罪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联系,
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但二者不是等同概念,犯罪敌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
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并非一般生活意义的“故意”,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
现为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生活意义上的
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去实施某种行为,但并不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内容,
因此,不能将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敌意。例如,行为人在
黑暗处实施盗窃罪时,为了物色盗窃物品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在一般意义上说,
划火柴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但是,行为人在划火柴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
灾,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不是
刑法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有机统一,
才是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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