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 >> 详细
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
  2013-7-10 来源:本站 点击:5435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反

映着行为人尚未实现或已经实现某种愿望,或者说,它是危害结果作为观念形态在行

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目的的内容就是危害结果。犯罪目的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

言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直接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 (第一种意义的目

)。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

他人死亡。这种对他人死亡所持的希望心理,就是其犯罪目的。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

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 (或结果)的进一步追求心

(第二种意义的目的)。例如,破坏集体生产罪,行为人的目的首先是使集体生产遭

到破坏,其次是通过这种破坏行为来进一步追求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显然,后

一种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由

于行为入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因而不存在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的选择性要件。在一般情况,它不是犯罪构成所必需的。但

是,当刑法把某种犯罪目的规定在某一个条文中,它就成为某种犯罪的必备要件,此

讨如不具备其规定的某种犯罪目的,该罪就不能构成。例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罪,必须是有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目的,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构成

北罪,其犯罪目的是必备条件,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仅是一个错误财务会计报告,

载不能构成此罪。

    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犯罪目的也是支配

行为的主观内容之一,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目的不同,行为的性质就不同,因

而罪名不同。例如,同是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就依照本法第363条定罪

量刑;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依照本法第364条定罪量刑。

    最后,犯罪目的影响量刑。由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影响定罪,在任何犯罪中

都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目的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产生差

异,因而影响量刑。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