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
期间没有受到追诉,在社会教育的影响卞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
无害于社会的人了。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这时已无必要再对他进行追诉。从一般
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
行为实施以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已趋于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
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收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