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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
  2013-6-25 来源:本站 点击:5282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

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

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

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

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

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入

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

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在毒品共同犯

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

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

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

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

小综合考虑。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对

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

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

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

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

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

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相反,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

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入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

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

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

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

所区别。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

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

被告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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