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
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
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
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3)经鉴定
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
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
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
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
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
分的;(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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