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研中发现,犯罪分子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身份等基本情况的越来越多,
有的是“面子”问题,但相当一部分是企图隐瞒漏罪或者前科情况。前者说不
上有主观恶意,后者则违背了自首的立法本意,既影响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打
击犯罪,也不利于监所管理。因此,《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包括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并对如何认定如实
交代身份进行了明确。以不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如果犯
罪嫌疑入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如真
实年龄为 22岁,但谎称为 19岁,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
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 j 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图隐瞒前
科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0 司法
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隐瞒身份的其他情形,可以根据隐瞒的内容是否影响定
罪量刑为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