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增加的第二种情形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
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
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
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
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因受
伤、醉酒、被群众包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寻找作案机会、
继续作案而非等待抓捕,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