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是指扶助贫困地区的群众脱贫致富的事业。
其他公益事业,是指扶贫以外的,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如希望工程、爱国卫生、
扶危救因以及其他群众福利事业等。
社会捐助,是指社会公众 (单位或个人)为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的财物。
专项基金,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款项。
此外,本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2款的规定是本法对公共财产含义和延伸。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
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属私人,但在末归还
该私人占有之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是该财产的管爱
者、使用者或者运输者,应对该财产负责。对于该财产的任何丢失、灭失、损坏,财
产所有人都有权向该财产的管理者、使用者或者运输者请求赔偿。侵占、破坏此类射
产,直接受害的不是财产的所有人,而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当以侵占、破坏公共
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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