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入侵占、哄抢、私分、破
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目前,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主要包括:
1. 区域性集体组织
这是一类以基层行政区域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其成员包括所在地区内的全体居民,
如乡集体组织、村集体组织。乡、村集体组织不仅是其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有入,而
且依照《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
2. 城镇集体联合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也是集
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其开办的集体企业享有所有权。
3. 合作社组织
这是一类由劳动群众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20世纪50年代建立
的农村供销社合作社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及在以后各个时期由城镇待业人员和
农村村民集资建立的各种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合作社组织积累的财产归合作社组织
集体所有,其成员对入股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实行按劳分配与股份分红两种分配形式。
4.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集体企业
这类集体企业是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扶持下设立的,一般称劳动
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为机关、单位内部干部、职工生活服务的各项业务,具有消费合
作社的性质。有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为解决职工家属子女就业问题,也设立
了一些为本企业生产服务的集体企业组织。这类集体企业组织对其积累的资产享有所
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给予的扶持资金应作为贷款或投资处理。
5.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人民群众根据宪法赋予的集会结社自由自愿组织起来的从事非经济活
动的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如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政府、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财产、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财
产 (如宗教团体的庙产)等享有所有权。
在我国,可以作为集体所右权客体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依法只能由国家
专有的财产外,其他财产,无论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均可归集体所有。可以作为集
体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包括:
(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2)集体组织所有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3]集体组织所有的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货
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之各种动产。
(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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