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是由国家所有权
反映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决定的。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修正后的第7 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
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财产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国家统一的和惟一的所有者。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或团体、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都不
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任何财产均可以成为国有财产,不受任何限制。另一方面,某些财产只能成为国
家财产,即国家专有。宪法第9 条第1 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
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财产包括:(1)国有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流、
水面等自然资源;(2)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航空、港口、水利工程、
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及供电、供水、供气的;管线设施等;(3)国家机关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国家财产;(4)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研究、体育、卫
生设施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5)国家的货币发行基金、外汇储
备、黄金储备及股票等有价证券;(6)军事设施;(7)国家在国外的财产;(8)国家
所有的其他财产。
我国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财产一般经由下述几种途径产生:(1)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归国家所有;
(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3)生产和扩大再生产;(4)税收;(5)接受赠与和、
遗赠;(6)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7)征收、征用、征购;(8)罚金、
罚款、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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