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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的规定
  2013-6-19 来源:本站 点击:5439

 根据本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

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

关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职能。困

此,我国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部分案件享有侦查权。侦查的内容

既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进行的各项专门调查工作,也包括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如

掏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也包括依法进行的搜查、检

查、扣押、通缉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等各种强制性措施。侦查工作的特定任务是:收集

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制止和预防犯罪。侦查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

讼活动,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和监

狱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织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宪法和法

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人

民检察院对执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劳动

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批捕权或决定

逮捕权、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对侦查和审判、执行等活动实行法

律监督权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权表现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进行

法律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

院负责。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

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团体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审判权是最主要的司法权力,它

将最终决定当事人 (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结果。根据本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

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未经人

民法院审判,对任何入都不得确定有罪。

    监管权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羁押和看管的权利,监管权只能由罪犯改造机关以及劳

动教养机关行使。罪犯改造机关包括: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综上所述,凡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凡是刑事法律规定以特殊主体的国家工

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相反,本法规定凡是由特殊主体故

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则不能构成。如本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侦查、检察希审判人员;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入罪,其主体主要是指在

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劳改队、少年管教所等监管机关中执行监管任务的管教人员;

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是负有监管罪犯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自将罪

犯放走构成的犯罪。以上3种罪的主体都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一般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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