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制措施,是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方
萤。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
至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
委审阶段的案犯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案犯称为犯罪嫌疑人,处于人民法院审
阶段的案犯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又统称为未决犯;被判处刑罚后正在
芨刑的案犯称为罪犯,又称为已决犯。可见,本法规定的余罪的自首适用的对象,包
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刑且刑期末满的已决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
关尚不了解、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
罪行而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革》,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
::属不同种罪行的,方以自首论;如属同种罪行的,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
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
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
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
投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
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
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末录入全
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
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
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
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
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
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
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
料应加盖接受被告入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苍
明被告人自首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茭
供补充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入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
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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