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特别自首 >> 详细
特别自首
  2013-6-13 来源:本站 点击:5288

本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适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约,以自首论。此即特别自首,可见,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所谓强制措施,是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方

萤。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

至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

委审阶段的案犯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案犯称为犯罪嫌疑人,处于人民法院审

 阶段的案犯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又统称为未决犯;被判处刑罚后正在

芨刑的案犯称为罪犯,又称为已决犯。可见,本法规定的余罪的自首适用的对象,包

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刑且刑期末满的已决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

    关尚不了解、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

    罪行而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革》,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

::属不同种罪行的,方以自首论;如属同种罪行的,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

 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

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

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

投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

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

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末录入全

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

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

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

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

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

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

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

料应加盖接受被告入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苍

明被告人自首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茭

供补充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入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

庭审质证。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一般自首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