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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2013-6-13 来源:本站 点击:5279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

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

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

益,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

犯罪入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

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

幸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

冬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视为自动投案。至于犯罪后

吏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均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

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

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

享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入,尚在一

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

:去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

的犯罪行为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

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

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

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

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

妻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

习基准,视倩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2)自动投案的方式,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

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

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若于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

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

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自动投案的动机,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投案。换言之,犯

罪分子的投案,并不是由于违背其本意的原因所致。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

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蓄

逃在外生活无着,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等,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投案行为的

动性。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情况,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三

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

友后,或者家长、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分子送去投案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卞

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依据,使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云:

进行。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实仁

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垧定罪量刑空= -

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

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末交代的銮

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全

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末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芋:二

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三

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致I'

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毁-c-

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

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

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除了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罪行以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

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掩盖事实真相,隐瞒狂妄

情节,企图蒙混过关;共同犯罪人为了保全自已而推诿罪责,或者为了庇护同伙而包

揽罪责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tc

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白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三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匿名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

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指出赃物所在。这种行为并没有将自身置于司法

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不具有投案自首的性质。但主动交出赃物,是悔罪的一种表现,处

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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