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执行徒刑的场所是:
(—)监狱
主要收押不适宜从事监外劳动的危害国家安全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所谓其他重
要刑事犯,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人、无期徒刑犯和十年以上 (含十年)有
期徒刑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监狱关押的犯人,大多数罪行严重,人身危
险性大,因此,对他们应当在严格监管的原则下,组织从事适宜在监内进行的工业生
产劳动和其他生产劳动,以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
(二)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
主要收押适宜于在监外劳动的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
范围的犯人。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
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并且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
(三)少年犯管教所
主要收押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少年管教所是专门对少年犯进行■
育、挽救和感化的场所。少年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已满18周岁,余刑在二年以上的.
当转送监狱或劳动改造管教队关押改造。
(四)看守所
劳动改造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对于判处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
教队执行的罪犯,可以交看守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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