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 1 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早在建国
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创立了。它既保证了对危害国家安全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
罪分子判处死刑的威慑作用,有力地打击了严重犯罪,又给那些罪该处死但还不是必
须立即执行的罪犯留了一条生路,充分体现了我国无产阶级改造人类的伟大气魄和革
命人道主义精神,是我国刑罚在死刑应用上的一个独创。
死刑缓期执行是依附于死刑而存在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死缓是在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对犯罪人究竟判处什么样的处罚,归根结底是由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该判处死刑的就要判处死刑.
不能姑息养奸。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中,有一部分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就是注.
该处死的一定要处死,否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作.
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中,还有一部分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可以缓期二年执行,视其改造情况再作决定。
这就使原来应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判决和执行有了一定期限的缓冲。判处死二
不意味着犯罪人的生命立即被剥夺,在二年的考验期限内,或者执行死刑,或 者 -n
执行死刑。而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只对极少数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才执行死刑,
绝大多数具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入则都给予减刑处理。
死缓虽然从属于死刑·是死刑的范畴,但它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有天壤之别蛞- :
缓的特点就在于判处死刑却又不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二年执行;给犯罪人以最后口 2
会,或生或死,由犯罪人自己做出抉择。这就是说,死缓最后的处理结果在一定
上完全取决于犯罪人本人,犯罪人只有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才是惟一的出路,
抗拒改造,执迷不悟,只能是咎由自取,死路一条。对于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
是愿意生而不愿意死的,因而在改造过程中努力悔过自新,争取获得减刑处理,
达到了刑罚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死刑缓期执行对促进犯罪入的改造也具司1
要的意义。
死缓与缓刑都有.·缓期执行”的含义,但是,从性质上看,死缓与缓刑是两--- -
同的刑罚制度,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适用的对象不同
死缓适用的对象是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二
入;缓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麦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但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2. 考验的期限不同
对死缓犯的考验期限。按照刑法的规定是二年;对缓刑犯的考验期限,则因原判刑罚的不同而不同。原判刑罚为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3. 法律的后果不同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根据其在二年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或者减为无期徒刑芰
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根据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昔÷
判刑罚不再执行,或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4. 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不同
死缓与缓刑都存在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但死缓犯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呈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敌意犯罪;缓刑犯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则是犯罪人在缓刑考
限内又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 土】
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5.考验的场所不同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必须送往监狱,在严密的警戒和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强迫他
们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则是不予关押,由公安
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由此可见,死缓与缓刑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就死缓的实质而言,它实际上是运用“缓期执行”这样一种
特殊的法律形式,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减少到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