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和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现行的刑事执行
体制也存在多头执行的弊病。《通知》中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
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
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
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根据当前社会的现实状况,司法行政机关并不能有力地组织和
协调好公、检、法三机关及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在开展社区矫正
试点的地区主要是由当地政法委或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协调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
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本应起到的作用还得不到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等机关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通知》还指出:“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
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
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见,根据《通知》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
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只是负责和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二
作,对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执法权。然而,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将主姜
精力都投入到刑事案件侦查、社会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事务中,根本无暇顾及对社
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适
程中,却没有执法权,对社区服刑人员没有法律强制力、约束力和威慑力。这种多头
管理的管理机制和模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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