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在认定疏忽大意的单位过失犯罪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单位的预见
义务。单位具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由于在
现代社会里,危险的来源非常多,灾害频繁,如果对一个单位所造成的灾害性后果追
纠刑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具有预见的法律义务。第二,单位具有预见的能力,一般认为,法律赋予单位的预见义务,与单位的预见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当单位的预见能力高于法律所要求时,法律往往体现为宽松,而当法律对单位设定的预见义务高于单位的预见能力时,法律常常表现为严厉。第三,具备单位作出正确预见的具体条件。单位的预见能力离开一定的条件即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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