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单位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敌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区分单位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应当以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为标准,不应当
以单位犯罪的认识因素为标准。理由在于:第一,在单位犯罪印主观因素中,意志因素是起决定性的,是主观因素的核心,区分直接敌意和间接敌意,也应当以此为根据。第二,对一个事物进行分类,只能坚持一个标准,不能坚持数个标准,而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对犯罪进行分类,造成分类的标准不统一,不符合分类的逻辑。第三,按照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进行分类,凡是希望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凡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为间接故意,这样区分有利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第四,按照本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不能推出间接故意犯罪排除对犯罪结果必然性认识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思。间接故意对危害后果的认识也是“会发生”,这里的“会发生”, 包括可能发生和必然发生,所以,排除间接故意对危害后果必然发生的认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1)单位犯罪的直接故意
判断单位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及故意和过失的标准,不是单位对行
质的认识,也不是单位犯罪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单位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单位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法中规定的单位故意犯罪,绝大多数既可
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2)单位犯罪的间接故意
单位犯罪的间接敌意,是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后果,并且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说来,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多数犯罪
是直接故意,只有少数犯罪是间接故意。从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看,除了以某种目
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多数故意犯罪都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此
外,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间接敌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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