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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013-5-31 来源:本站 点击:5302

 单位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作出某

种选择的心理态度。对单位故意犯罪来说,单位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都是单位在意

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的结果。

    单位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单位犯罪故意的核心内容,因为意志因素是单位犯

罪故意成立的标志。单位犯罪的意志因素,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希望的意志。所谓希望因素,即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讲,单

位实施犯罪,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希望意志的特点有四:第一,希望意志表现

为一种目的的心态。希望不是空洞的、盲目的,而是有具体的目的和指向。在一定意

义上讲,希望就是目的,凡是有希望意志存在的犯罪,都应当是有目的的犯罪。第二,

希望意志表现为追求的心态。希望本身也是一种追求,即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追求

犯罪目的的实现。第三,希望意志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心态。单位对单位犯罪行为及其

结果,采取的是一种积极促成的心理,具有主动性。第四,希望意志表现为集体的或

团体的心态。希望不是单位中个别自然人的希望,而是单位的希望。

     (2)放任的意志。放任的意志也可以称为“纵容的意志”和“听任的意志”。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不顾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的特点是:第一,放任总是在追求或希望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发生的,它相伴希望而生,只有犯罪分子为了追求某种合法或者非法的目的,实现某种需求时,才会放任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放任表现为积极性。放任不是消极应付、漠不关心的无为心态,而是表现为一种积极进取的有为态度。放任不同于希望,对于放任来说,有的属于不希望,有的既不属于希望也非属于不希望,而是对后果的纵容、默认或接受。从一定意义上讲,放任是单位为追求某种目的而付出的代价或作出的牺牲,只不过这种代价和牺牲,不是单位付出的,而是要国家、社会和他人付出的。明知某种危害后果将会发生,但是,根本不在乎、不计较这种后果的发生,-这就是放任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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