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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2013-5-31 来源:本站 点击:5273

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在成立和从事各种活动的过程中,都有遵守国

家法律,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义务,都应当具有识别什么行为是

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的能力,正是由于单位能分辨善恶、能分清合法与非法、

罪与非罪,才惩罚单位犯罪。所以,哪些行为单位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单位不能实吾:

单位都应当明确。

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按照认识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情况:

(1)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种情况比较多,如明知本法规定了单位走私是犯罪行为,并且知道单位走私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个人,仍然以单位的名义从事走私,此是对犯罪的明知;又如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是违背刑法然实施制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

    (2)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经济、行政、民事法规的行为,仍然坚持该行为,这是另一种明知。在实践中,单位犯罪大多数是与经济有关的犯罪,所以违反本法规定的,首先必然违反经济和行政法律。

(3)对行为的违法性没有认识,但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识。

(4)对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都无认识,只是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有的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卞,没有什么框框条条的束缚,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这种心态类似于自然人中的法盲心态,但是,这种过失心态亦属于法人犯罪的主观认识因素。

    (5)单位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第一,把单位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行为。第二,把单位犯罪行为误认为个人犯罪行为。第三,把单位中的自然人盗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误

认为是单位犯罪。

   单位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但

响单位犯罪主观恶性的大小。在通常的情况下,单位对犯罪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

明白,其主观恶性就越大,明知故犯和不知法、不懂法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显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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