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罪行为而言的。只要是犯罪人彻底放弃了他当时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意图,彻
止了这一犯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不应该理解为犯罪人永远不再犯同
。犯罪人彻底放弃这次犯罪之后,将来基于其他原因重新起意再犯了同类罪的,也
响上次犯罪中止的构成。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即
主有发生犯罪入原来预期的那种犯罪结果。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犯罪
没有实施完毕以前,只要停止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就可以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人已经准备好了犯罪工具,但不再去着手实行犯罪,或者虽然已经着手实
罪,但中途又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不将犯罪进行到底,这都是有效地防止了犯
果的发生。另一种是犯罪人已将犯罪行为全都实施终了,但预期的犯罪结果尚未
这种情况下要中止犯罪,行为人必须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
的措施无效,并未防止住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是他人采取
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构成犯罪未遂。
由于犯罪中止出现的情况不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难易程度亦有别。在
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只要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能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即将发生的时候,这就需要犯罪分子不仅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避免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因此,为了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本法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更鼓励其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中止犯罪。
如何认定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问题。所谓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犯罪分子
接受一次即可发生犯罪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
犯罪结果。在他认为自己还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达到预期危害结果的时候,却自
动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重复侵害行为,从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首先,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者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
续举动或者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侵害行为尚在
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继续实行侵害的条件。其次,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因
为行为人是在认为自己还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倭
害行为,因此不具有被迫性。再次,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
生。
另一方面,刑法上确立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结果发生
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放弃重复侵害,正是犯罪分子
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了能够再次实施的重复侵害行为,并
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将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符合立法
精神的。在司法实践中,把这种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处理,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在实施狸
罪的关键时刻权衡利害,从而避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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