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本来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直到发生他所希
望的危害结果,但是他却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活动。因
此,犯罪中止又叫做自动中止。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犯
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犯罪中止则表现为能
为而不为,即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完成犯罪而自动放弃
犯罪。如果当时的环境、条件,客观上并不阻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而行为人误认为
条件不利而被迫放弃犯罪,则属意志以外的原因,仍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认为是
罪中止。例如,盗窃犯入室撬窈,恰逢隔壁有人敲门,误认为事主返回,即跳窗逃离:
这不具有自动性。如果当时的环境、条件,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认为苗1
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的,仍应认为具有自动性。例如,意图爆炸杀入,将早已失效的炸
药包放置在被害人家门口,刚点燃导火线,又幡然醒悟而自动将火熄灭。虽然失效的
炸药包不可能被引爆,但行为人误认为能引爆而自动停止,故仍应属于犯罪中止,而
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只有在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自觉自愿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活动,才是自动中止。任何客观上的阻碍或者靛
迫放弃犯罪,都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思想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犯罪分子的真诚传
悟;有的是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惩罚;有的是白
于亲友规劝,思想起了变化。不管出于什么样的思想动机,只要是自动放弃了犯罪行
为,都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理或者量刑时可分别适当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准确地认定犯罪中止,必须注意把自动中止与被迫中断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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