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详细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013-5-29 来源:本站 点击:5265

 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

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避险过当,这是因为损害的利益和保全的利益都是合

法的利益,只有保全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才是合法的。如果保全的利益小于或者等

于被损害的利益,紧急避险就失去了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衡量损害与保护的权益大与小、轻与重,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

题。本法也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地说,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

比较;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入的健康而牺牲另一

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已的生命;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相

比较,人身权利要大于财产权益。但是,实际生活错综复杂,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便所作出的价值判断,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从而正确解决紧急

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

    此外,在判断避险是否过当时,还要注意行为入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一般情况

下,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但在两种情况下,两者并不一致:(1)行为入主观上要造

成较小的损害,以防止较大损害的发生,但是客观上却事与愿违,较大损害并未防止。

有人主张,这种情况如果没有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而免除刑事责

任。但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只要行为入是基于避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罪过,应视为

是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认

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以采取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方法适当处理。(2)行为人

的行为主观上并非为了防止更大损害的发生,但客观上却防止了这种更大的损害。例

,. 汽车司机李某,饮酒违章开车,行驶中再次违章,将车自右边向左边开行,当时

却巧遇迎面来的违章沿左边走的骑车人。正因为李某违章开车,客观上才避免了一起

严重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李某主观上并没有防止损害的目的,因此,不能认为是紧急

避险行为。

    以上是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是任何一个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可的条件。否则,紧急避险就不能成立。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避险过当,都不属

于紧急避险。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