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
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避险过当,这是因为损害的利益和保全的利益都是合
法的利益,只有保全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才是合法的。如果保全的利益小于或者等
于被损害的利益,紧急避险就失去了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衡量损害与保护的权益大与小、轻与重,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
题。本法也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地说,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
比较;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入的健康而牺牲另一
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已的生命;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相
比较,人身权利要大于财产权益。但是,实际生活错综复杂,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便所作出的价值判断,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从而正确解决紧急
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
此外,在判断避险是否过当时,还要注意行为入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一般情况
下,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但在两种情况下,两者并不一致:(1)行为入主观上要造
成较小的损害,以防止较大损害的发生,但是客观上却事与愿违,较大损害并未防止。
有人主张,这种情况如果没有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而免除刑事责
任。但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只要行为入是基于避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罪过,应视为
是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认
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以采取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方法适当处理。(2)行为人
的行为主观上并非为了防止更大损害的发生,但客观上却防止了这种更大的损害。例
如,. 汽车司机李某,饮酒违章开车,行驶中再次违章,将车自右边向左边开行,当时
却巧遇迎面来的违章沿左边走的骑车人。正因为李某违章开车,客观上才避免了一起
严重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李某主观上并没有防止损害的目的,因此,不能认为是紧急
避险行为。
以上是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是任何一个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可的条件。否则,紧急避险就不能成立。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避险过当,都不属
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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