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
一般是指不法侵害者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犯都是“不法侵害者”,都可以作为
反击对象。但是物不能成为防卫对象。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
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则应以紧急避险来处理。假如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又不符合
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共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来确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侵
害第三者,必须以明知为条件,即明知其为第三者而加以侵害,则构成故意犯罪。如
果在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精神过度紧张,误将第三者当做不法侵害者,而对其实
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不法侵害者进行还击,是指给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本法对于
损害行为的方式、范围等,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正在实施不法
侵害的行为者,可以直接剥夺其犯罪工具,或者以暴力方法及威胁与暴力相结合的方
法,夺取不法侵害者的财产、剥夺他的自由、致伤致残,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只要
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根度,都是允许的。在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时,只
要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就应当停止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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