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
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
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
抗拒, 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
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
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
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
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
死亡 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却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
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
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关数量标准本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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