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措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
幸句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
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入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
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账结算,
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
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
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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