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
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大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
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
施的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
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
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
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
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
亘婪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
园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
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
定,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
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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