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 >> 详细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
  2013-5-15 来源:本站 点击:5393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由于抢

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故实践中被抢劫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

抢劫罪。如果采用暴力方法把不动产部分分离而抢走,这部分则就成了动产,那么也应

构成抢劫罪。有人提出抢劫罪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和取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

我们认为,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或以暴力、胁迫逼使他人免除债务、承认股份或减

除租金之类的行为,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本法规定的抢劫罪之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

得研究。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禁止私人持有、占有的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有一定的

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拥有的物品,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违禁品既

煞是法律所禁止的东西,当然也就不具有财物性,不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不能成

为抢劫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指他人的合法财产,他人违法持

育、占有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仍然属于“他人财物”的范

毒,也应属于抢劫罪的对象。应该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他人财物”是相对于行为人

言的,且范围不限于具体的个人物品,也包括单位、集体和国家的物品。无论行为入

呈否明知该物品的所有权属关系;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该物品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合法持有,

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事实上,本法已明确对于抢

违禁物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如本法第127条将抢劫枪支、弹药等行为规定为抢劫枪支

尊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抢劫毒品的定性作出

了相关的解释,应比照执行。当然,由于违禁品不具有合法的流通性,不易认定其具有

复济价值,对于行为人以抢劫罪定罪,难以认定具体的抢劫数额,一般也不应适用抢劫

算额特别巨大的条款。但是,行为人抢劫违禁品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恶性

深浅以及客观危害的大小,可I;I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羹沧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1款规定:“以毒品、假币、淫

场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

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

雯实行数罪并罚。”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被害人的经济保护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措施是合理的
“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具体指哪些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