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那么 对强制医疗决定进行复议的程序也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参照刑
事诉讼法对第二审审理程序的规定,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强制
医疗程序案件的复议程序也宜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面见、询问被
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听取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
理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申请复议的人的意
见,而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的,应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原决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处理决定不当,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决定;(3} 原决定事实不
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事实无法查清,应当作
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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