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
医疗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可以规定为在接
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
以通过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复议并不等同于第二审程序,
并且为防止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医疗有一定的紧迫性,因
此,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