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应当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
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评估,从而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由于法官
并非精神疾病的专家,对精神疾病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因此在评估这一问题
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得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
可能:
1. 被申请入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根据精神病学的分类,精神病患者分
为冲动攻击型、极度妄想型和社会能力衰退型三种类型。一般来说,以冲动攻
击型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危害最大。攻击型精神病人有妄想、复仇心理,同时敏感、多疑、猜忌,很容易冲动实施报复性的毁物、纵火、杀人、伤害等攻击性
的行为。攻击型精神病患者在肇事时多处于无自知力和病态的心理状态,情绪
异常激动,行为狂暴,常常持尖刀、利斧等器械作案,造成的破坏远比一般刑
事犯罪严重得多。①对于此类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治疗,其再次危害
社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2. 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因、过程。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的暴力
行为并非是由其病情而是由外界刺激引发的,如果得到有效监管其再次危害社
会的可能性就较低。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时,主要针对物体进行侵害,
那么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就较小,如果主要针对人进行侵害,其危害社会的程度
就较大,这也是判断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标准之一。
3. 被申请人有无接受治疗的条件。对于监护条件较好的精神病入,如果
具备治疗的条件,得到正规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治疗,并随着病情的变化由医疗
机构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得到监护人有效的监管,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性自然就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已经在进行医疗,就没有必要再进行
强制医疗,以免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鉴于精神疾病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被申请
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评估,可以咨询专家和专业医疗人员的意见,并
依法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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